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日电 2月27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公告,对中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中山证券证券业务负责人罗勇、合规负责人江成出具警示函。公告称,中山证券经纪业务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分支机构及员工管理薄弱、营销推广不规范、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营销合作管控不足等问题。当时,罗勇先生是负责经纪业务的高级经理,蒋成先生是负责公司相关违规行为的首席合规官。深圳证监局采取警告等行政监管措施致上述公司及其关联方的信函。据中山证券官网显示,罗勇先生担任公司董事、总裁,蒋先生担任公司管理委员会委员、合规负责人。原文:深圳证监局决定向中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出警示函 中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调查发现,贵公司在开展证券业务过程中,存在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不善、营销广告不规范、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营销合作管控不到位等问题。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条例第204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信托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CRV第166号)图4。根据《证券经纪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信托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部门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告信等行政监管措施。如果您对本行政监管行为不服,您公司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向中国证监会法制部门提交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提出)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再审、诉讼期间,上述行政控制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6年2月深圳证监局决定 5月12日,深圳证监局决定向罗勇发出警示函 罗勇:经查,中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经纪业务过程中,存在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薄弱、营销广告不规范、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营销合作管控不到位等问题。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CRV条例第204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证券投资信托管理公司(CRV 条例第 166 号)。作为当时负责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您对公司的相关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证券经纪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信托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部门决定采取出具警告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采取本行政监管措施的,如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行政复议请求可以通过快件方式发送至中国证监会法务部门),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再审、诉讼期间,上述行政控制措施不停止执行。深圳证监局决定于2026年2月12日向江成先生发出警告信江成先生:调查发现,中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经纪业务过程中,存在分支机构和员工管理不到位、营销公关不规范、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营销管控不到位等问题。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CRV条例第204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企业和证券投资信托管理公司(CRV 条例第 166 号)。作为首席合规官,您应对与公司相关的违规行为负责。主管部门已落实《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信托管理公司合规规定》。根据《证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们决定采取发函警示等行政监管措施。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快件方式寄至中国证监会法制部门),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监管部门投诉。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内向奥普尔法院提起诉讼。再审、诉讼期间,上述行政控制措施不停止执行。深圳证监局2026年2月12日
(编辑: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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